关于进一步明确颍州区职工医疗保险等社保办理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5-12-28 11:04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颍州区职工医保于2013年4月纳入市级统筹,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保中心统一管理,统收统支。为此,我区下发了《关于做好颍州区城镇职工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衔接工作的通知》(颍州人社〔2013〕38号),但在实际运行中出现个别单位不及时到市征缴中心办理人员变更和基数变更手续,致使职工个人在享受医保时出现问题。为进一步加强职工医疗保险等社保事项办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阜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六条“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二条“参保单位的名称、职工工资总额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办理变更手续”,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不按时足额缴费的,欠费期间职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比照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负担”等规定,用人单位应按上述要求,为单位职工及时办理社保征缴各项手续。现我区已将2016年社保预算已分列到各单位,着手把2013年4月至2015年12月市征缴计划与区工资实际代扣的各项社保差额拨付至各单位,2016年以后个人代扣的各项社保由单位与区国库支付中心对账后拨付至各单位。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自2016年1月起,各单位每月15日之前到颍州区地税局纳税服务大厅办理社保缴纳手续,当月不办理,下月即无法享受各项社保待遇;
    (二).各单位应及时主动为其参保人员到阜阳市人社局征缴中心填写人员增减变动表,办理增减变更手续(包括调入调出、辞职、死亡、退休等);
    (三).因市征缴中心于每年7月1日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各单位每年应提前在5月份到市征缴中心申报基数,以免出现市征缴中心医保数据未调整而影响单位职工社保待遇享受。
    二、明确工作职责。
    各单位为职工社保征缴主体,如因单位未及时为职工办理各项缴纳、申报、变更手续,导致职工医疗等社保待遇受到影响,由各单位负责。
                  
 
                 颍州区财政局          颍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