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发布日期:2024-03-04 09:13

阜阳市开发区董宁美容美体店:

本委受理申请人叶颍、葛勤诉你单位追索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合同争议等一案[皖阜(颍州)劳人仲案〔2023〕677号],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皖阜(颍州)劳人仲案裁〔2023〕677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内容如下:

一、被申请人阜阳市开发区董宁美容美体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叶颍工资伍仟壹佰贰拾圆整(5120元)、申请人葛勤工资壹仟贰佰圆整(1200元);

二、被申请人阜阳市开发区董宁美容美体店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申请人叶颍经济补偿贰仟捌佰圆整(2800元)、申请人葛勤经济补偿叁仟圆整(3000元);

三、驳回二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颍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特此公告。


 

              阜阳市颍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