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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012412/200805-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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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日期2008-05-23 16:26

发布机构颍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08-05-23 16:26

生效日期2008-05-23

废止日期2020-01-01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2008-05-23 16:26
    为有效防止和杜绝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进一步改善我地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确保奥运会期间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国家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2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秸秆禁烧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8〕44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阜阳市秸秆禁烧工作方案〉的通知》(阜政办传〔2008〕159号)精神,现就做好秸秆禁烧工作通告如下:
  一、2008年 5月21日至9月底在全区范围内实行全面秸秆禁烧,秸秆焚烧隐患得到彻底消除,确保全区在夏收夏种至秋收秋种期间“不着一把火,不焚烧一处秸秆”。
  二、秸秆焚烧污染大气环境,形成安全隐患,造成资源浪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宣传方式,广泛宣传焚烧秸秆的危害、全面禁烧对保障奥运会期间空气质量的重大意义、秸秆综合利用知识以及有关法律法规,提高广大农民禁烧秸秆和综合利用的自觉性。
  三、禁烧工作坚持“标本兼治、疏堵并举、属地管理、源头控制”的原则,区政府成立秸秆禁烧工作领导指挥部,农委、环保、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成立相应组织,全面负责属地秸秆禁烧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禁烧工作责任主体,行政主要负责人是禁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于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制止不及时,发生一处焚烧秸秆火点的乡镇街道,追究包保责任人的责任;出现两处焚烧秸秆火点的,追究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烧毁树木,导致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