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733012412/202202-00009
信息分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1996-11-21 21:20
发布机构颍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1996-11-21 21:20
生效日期1996-11-21
废止日期2027-12-31
文号
关键词建城字〔1996〕565号
名称安徽省建设厅、财政厅、物价局关于转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字〔1996〕565号)
各行署、市建委(建设局)、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建设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印发《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1993〕410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结合我省情况制定了收费标准和具体实施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城市道路是指城市(设城市市、县政府所在地城关镇)规划区内的车行道、人行道、广场、停车场、隔离带以及跨河桥、立交桥、隧道、地下通道等构筑物和已经征用的规划红线范围内的道路建设用地。
二、严格控制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行为,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城市市政工程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办理道路占用、挖掘申请和审批手续,向市政工程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以下简称占道费)和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申请表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
三、占道费征收标准根据占道性质和所占道路等级等因素确定(占道费标准见附表),挖掘修复费标准由省建设厅另行制定,送省财政厅、物价局备案。
四、占道费由城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统一征收,按预算外资金管理,所收占道费全额用于城市道路养护维修和管理,专款专用。收费单位收费前应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主动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规定向上级城建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收支报表。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各地自行制定的占道费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