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796408887/202404-00019
信息分类“双随机、一公开”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2024-04-12 16:20
发布机构颍州区城市管理局
生成日期2024-04-12 16:20
生效日期2024-04-12
废止日期2027-12-31
文号
关键词双随机、一公开
名称颍州区城管局2024年度“一业一查”部门联合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行业 名称 | 发起 部门 | 配合 部门 | 抽 查 事 项 | 检查依据 |
1 | 城市道路施工养护行为抽查 | 区城管局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区城管局:对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未及时补缺或者修复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检查。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二)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三)机动车在桥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五)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4公斤/平方厘米(0.4兆帕)以上的煤气管道、10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易燃易爆管线;(六)擅自在桥梁或者路灯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挂浮物;(七)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对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种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的缺损及时补缺或者修复的;(二)未在城市道路施工现场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围设施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四)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不按照规定办理批准手续的;(五)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的; (六)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或者需要移动位置、扩大面积、延长时间,未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的。 第二十五条: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二十八条 在桥梁、道路、路灯上敷设管线、设置广告牌和其它悬挂物应当经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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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事项检查;公示信息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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