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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分类儿童福利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2024-04-17 15:12

发布机构颍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24-04-17 15:12

生效日期2024-04-17

废止日期2027-12-31

【上级政策】关于印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民办字〔2022〕37号)  

【上级政策】关于印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民办字〔2022〕37号)

【上级政策】关于印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民办字〔2022〕37号)
2024-04-17 15:12

关于印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教育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 年 月 24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程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保障制度,维护儿童受教育权利,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工作,参照民政部办公厅《“福彩圆梦 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民办发〔2019〕24号),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儿童福利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关心关怀,健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制度,维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教育权利。

二、资助对象及标准

(一)资助对象。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中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经济困难学生,包括普通本科学校、普通专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等高等院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

(二)资助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给予每年不超过0.6万元专项资助。

(三)经费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民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市县财政通过地方福彩公益金予以支持。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补助资金申请,在一个完整的受助期间内无重复申请。

  (二)受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资金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报县级民政部门。

  (三)确认。受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资金申请的县级民政部门应于收到申请后,通过材料核实、家庭巡访、数据比对等方式完成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户籍、学籍、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的核实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信息应当通过“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核实确认;对无法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核实确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信息,确需入户或实地核查时,应不少于2人同行,书面提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相关信息实地核查情况说明签字确认。

  经核实确认,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当及时纳入“助学工程”;不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理申请的县级民政部门应作出不予纳入“助学工程”的决定,并书面告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并明原因。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户籍、学籍、家庭经济状况等信息核实情况材料纳入“助学工程”档案材料管理。

  (四)发放。民政部门应及时会同财政部门为纳入“助学工程”的事实无人抚养儿发放补助资金同时,民政部门应当及时掌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动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因毕业、退学等原因不再就读的,应当及时退出“助学工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资金应当通过社会化方式发放。各地民政部门可参照孤儿助学发放方式,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受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申请补助资金时所提供的银行账户

  入学时已经年满18周岁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资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学当月开始发放;入学时未满18周岁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资金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入学后年满18周岁的次月开始发放。

四、监督管理

按照民政部门负责,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协调配合原则,压实属地责任,由各地具体实施。各地民政部门会同教育、财政、人社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通过材料核实、家庭巡访、数据比对等多种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评估,确保项目实施效果,提高助学的精准性;要“助学工程”作为儿童福利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纳入年度常态化工作部署,严格资金管理,规范工作流程和项目结账审核程序,加强项目监督,按照《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相关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年对项目受助对象抽查比例不低于60%县级民政部门检查应当做到全覆盖。各市于每年12月30日前将本年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助学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