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744862770/202404-00070
信息分类权责清单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2024-04-22 09:14
发布机构鼓楼街道办事处
生成日期2024-04-22 09:14
生效日期2024-04-22
废止日期2027-12-31
文号
关键词颍州区乡镇街道审批事项清单
名称【权责清单】颍州区乡镇街道审批事项清单
颍州区乡镇街道审批事项清单 | |||||||
序号 | 权力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职责边界划分 | 承办乡镇街道 | 备注 | |
区级部门职责 | 乡镇街道职责 | ||||||
1 | 行政许可 | 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公共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等设施审批 | 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区农业农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严格控制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确有需要的,按有关规定予以批准。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2 | 行政许可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批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 2.《安徽省林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林业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审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权流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流转方案。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3 | 行政许可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2.《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2008〕9号)第十二条 | 区教育局做好业务指导,对学校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乡镇(街道)审批事项进行备案。 | 乡镇(街道)会同学校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报教育局备案。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4 | 行政许可 |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 2.《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1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 | 区农业农村局应当建立分级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制度,加强对乡镇(街道)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 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主体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项目是否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审核意见。审查审核通过的,受让主体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审查审核申请或者审查审核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5 | 行政许可 | 殡葬设施建设审批 | 1.《殡葬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 2.《安徽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区民政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对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申请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报民政局备案。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6 | 行政许可 | 涉路施工许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3.《路政管理规定》第八条 |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涉路施工的法律法规宣传;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区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 负责涉路施工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对涉路施工申请进行受理审查,依法审批;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仅限乡道施工许可 |
7 | 行政许可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条 | 区城管执法局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辖区范围内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的受理,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除外 |
8 | 行政许可 | 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 |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条 | 区城管执法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的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同意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9 | 行政许可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2.《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3.《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 4.《安徽省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区城管执法局开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的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10 | 行政许可 |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区城管执法局开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法律法规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对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涉及部门职责分工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
11 | 行政许可 | 营业性演出审批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十六条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营业性演出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仅限境内文艺表演团体、个人 |
12 | 行政许可 | 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审批 |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三条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13 | 行政许可 | 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审批 |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仅限内资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
14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 | 区卫健委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受理辖区范围内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批、管理等工作。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15 | 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 | 林业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街道)林木、林地相关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处理。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16 | 行政裁决 |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2.《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并负责对乡镇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的业务指导。 | 负责对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处理。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17 | 行政规划 | 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五条 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八条 4.《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5.《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国土空间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87号) 6.《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32号) |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加强对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城镇开发边界外的详细规划编制的业务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 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及村庄规划,并按程序报批。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18 | 行政规划 | 编制、修改乡道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道规划 | 在交通运输局的协助下,编制、修改乡道规划,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19 | 行政确认 | 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 | 1.《安徽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三十二条 | 交通运输分局等部门按规定做好县道、乡道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确定和公告等工作。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 在村民委员会确定村道的公路用地范围后,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村道公路用地外缘的建筑控制区,并向村民公告。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20 | 其他权力 |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 | 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审批,并加强日常监管。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21 | 其他权力 | 对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铲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 公安部门加强巡查,发现违法行为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并依法处理,将相关信息通知所在乡镇(街道)。 | 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教育;加强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并会同公安局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22 | 其他权力 |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2.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6号,省民政厅、省财政厅于2021年9月7日印发)第二条、第八条 | 区民政局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对新审核确认的低保家庭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开展随机抽查。对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低保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低保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低保审核确认程序直接将群体或个人纳入低保范围。 | 负责低保的受理、初审、审核确认工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审核确认。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23 | 其他权力 |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 2. 《安徽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皖民社救字〔2021〕74号,安徽省民政厅于2021年8月20日印发)第三条 、第四条 | 区民政局应当加强监督指导,对新审核确认的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待遇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近亲属的特困人员供养申请,以及有疑问、有举报的特困人员供养申请,应全部入户调查。严禁不经特困人员供养审核确认程序直接将群体或个人纳入特困范围。 | 负责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受理、初审、审核确认工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审核确认。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24 | 其他权力 | 临时救助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十七条 2.《安徽省临时救助工作操作规程》(皖民社救字〔2021〕77号,省民政厅、财政厅于2021年9月7日印发)第四条、第十二条 | 区民政局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对临时救助申请的审核确认工作,在村(居)委员会协助下,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居住地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及时审核确认。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25 | 其他权力 | 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 |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 | 区民政局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 | 负责孤儿基本生活费审核确认工作。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提出审批意见。为保护孤儿的隐私,应避免以公示的方式核实了解情况。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26 | 其他权力 |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审核转报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2.《安徽省自然灾害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皖财建〔2020〕948号)第八条 | 区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预算管理,依法下达预算;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对自然灾害救助对象进行审批、统计,汇总后报区财政‘一卡通’涉农专户实行打卡发放。规范救灾资金和救助款物的使用管理,通过“户报、村评、乡审、区定”四个步骤确定救助对象。 | 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评议意见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统计,汇总完成上报区应急管理局进行审批。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27 | 其他权力 | 辖区内有关争议及矛盾纠纷的调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 | 区司法局、区民政局等按照职能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并加强相关政策法规宣传教育。 | 辖区内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及经营权流转争议、林木所有权及林地使用权争议、企业劳动争议、可能影响社会安全事件等适宜通过人民调解途径化解的纠纷时,乡镇(街道)在调查了解事实真相的基础上,经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依规调解,化解争议纠纷。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28 | 其他权力 |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初审 |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五条 2.《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 建保〔2013〕178号) | 区住房保障中心、区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等工作,对登记为住房保障对象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29 | 其他权力 |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初审 | 1.《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根据《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7〕106号) | 区住房保障中心、区民政局、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审核、公示、登记、发放等工作。 | 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及时公示,并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分别报上级有关部门。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30 | 其他权力 | 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1.《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六条 2.《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区住房保障中心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对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进行业主委员会、临时管理规约备案。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31 | 其他权力 | 土地承包合同的备案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 | 农业农村、林业、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 对农村发包方和承包方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进行备案。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32 | 其他权力 | 组织开展动物疫病强制免疫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 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33 | 其他权力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2.《安徽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五条 | 区应急管理局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监管权限,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计划进行检查、抽查;规范执法程序,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法采取责令立即排除、责令限期整改、到期复查等措施,对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处罚;加强对乡镇(街道)相关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 制定本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通过现场检查、调阅资料等方式按计划做好日常巡查并做好记录,对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及时制止,上报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处理。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34 | 其他权力 | 对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申请的初审转报 | 1.《安徽省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第四条、第九条 | 区林业局自收到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之日起10日内,根据具体情况组织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公安分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核实确认,提出补偿或者不予补偿的意见,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将意见在本部门网站和损害行为发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可以向区林业局提出。区林业局应当在7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公示期满,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对应当补偿的,由区林业局作出补偿决定,区财政局根据补偿决定及时向申请人一次性发放补偿费。 | 自接到补偿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将补偿申请相关材料和初步处理意见一并报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林业局)。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35 | 其他权力 | 医疗救助对象审核确认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十条 2.《安徽省低收入人口认定及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3.《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中国银保监会安徽监管局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医保发〔2021〕8号) |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审核相关医疗费用。 区民政局负责认定家庭总收入情况和是否符合低收入家庭财产核查条件,负责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和其他农村低收入人口身份认定和信息共享。 区乡村振兴局负责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等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认定和信息共享。 区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 负责对除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和返贫致贫人口等实现一站式救助外的医疗救助对象进行审核、公示和上报。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36 | 其他权力 | 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备案 | 1.《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七条 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3.《安徽省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指导和监督群体性聚餐活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告知举办者和承办者食品安全注意事项和相关责任,防范食品安全事故。 |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厨师进行备案,督促农村集体聚餐厨师到其所在的乡镇(街道)进行备案,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负责农村集体聚餐信息收集、报告和备案管理,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宣传和培训,及时报告并协助处置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负责对农村集体聚餐实行分类指导,就餐人数在50至200人的聚餐活动,由本村(居)食品安全协管员或信息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201至399人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派食品安全管理员或宣传员进行现场指导;就餐人数在400人以上的,由所在乡镇(街道)报请市场监督管理局派员进行现场指导;申报地正在流行传染病的,禁止举办集体聚餐活动。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37 | 其他权力 | 兵役登记 | 1.《征兵工作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区人民武装部应当适时发布兵役登记公告,组织乡镇(街道)对本行政区域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周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对参加过初次兵役登记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信息核验更新。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男性公民,依法确定应服兵役、免服兵役或者不得服兵役,在公民兵役登记信息中注明,并出具兵役登记凭证。应当加强对预定征集的应征公民的管理、教育和考察,了解掌握基本情况。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为兵役机关核实公民兵役登记信息提供协助。 公安、区卫生健康、区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应征公民的思想政治、健康状况和文化程度等信息进行初步核查。 | 乡镇(街道)加强征兵工作宣传,配合做好初步兵役登记,选定初步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并通知本人。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38 | 其他权力 | 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批准 | 1.《安徽省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九条 | 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法律法规宣传,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公路两侧无边沟的,应当确定自路缘石或者坡脚线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占用公路两侧边沟法律法规宣传,受理辖区范围内占用公路两侧边沟申请,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等工作。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仅限占用乡道两侧边沟批准 |
39 | 其他权力 | 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 | 1.《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举办营业性艺术展览、文艺比赛的审查,并加强日常监管。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40 | 其他权力 | 设立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备案 | 1.《安徽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文化经纪单位、营业性艺术培训以及艺术摄影、摄像单位的备案,并加强日常监管。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41 | 其他权力 | 艺术品经营单位备案 | 1.《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五条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艺术品经营单位的备案,并加强日常监管。 | 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42 | 其他权力 |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并加强日常监管。 | 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43 | 其他权力 |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 | 1.《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九条 2.《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 文化旅游体育部门加强法规政策宣传,负责对乡镇(街道)进行知识培训和业务督导等。 | 负责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的备案,并加强日常监管。 | 大乡镇、小乡镇、城市街道、涉农街道 | |
注:大乡镇为三塔集镇、王店镇、三十里铺镇、袁集镇;小乡镇为程集镇、西湖镇、马寨乡、九龙镇、三合镇;涉农街道为文峰、颍西、清河、京九街道;城市街道为鼓楼街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