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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894602/202404-00017

信息分类应急预案

内容分类

发文日期2024-03-29 09:05

发布机构颍西街道办事处

生成日期2024-03-29 09:05

生效日期2024-04-29

废止日期2027-12-31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类预案】 颍西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类预案】 颍西街道办事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2024-03-29 09:05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防控自然灾害风险,有效有序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建立健全应对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及《安徽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安徽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三)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害防范、救援、救灾一体化,实现灾害全过程管理。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辖区内发生自然灾害的应急救助工作。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领导机构及其职责。

成立自然灾害救助领导小组,由街道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社区书记、各科室长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应急办,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主要职责:负责全街自然灾害灾情统计、汇总、上报工作;组织核查灾情;救灾款物的安排和使用管理,承担灾民吃、穿、住、喝等生活困难救济工作;组织救灾捐赠工作;救灾救济物资的筹集和储备工作。

(二)设立应急值班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电话:2705511。主要职责:履行应急值守、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责;负责接收和办理向区应急局、办事处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督促落实区应急局、办事处有关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的决定事项和领导的批示、指示,承担街道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成立工作小组

1)综合协调组:由综合办公室负责,承接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专业处置组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2)灾害救援组:由武装部、执法中队负责,组织协调人员和消防、抢险、救护等专业抢险队伍,进行抢险救援。

3)医疗救护组:由颍西卫生服务中心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

4)后勤保障组:城管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落实运输保障和物资保障工作。

5)事故调查组:由应急管理办公室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现场勘察、取证和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6)善后处理组:由党政办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处理伤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三、信息报告

(一)信息报告范围:本辖区范围内出现的突发自然灾害和防汛等事件。

(二)建立信息员网络:应急办、各社区及其居民小组均要落实一名灾害信息员,做好信息的收集、整理、报送工作,形成上下畅通的信息员网络。

(三)信息报告程序: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发生后,社区信息员在第一时间报告街道值班室和应急办,应急办立即核实情况,并在15分钟内将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街道自然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经街道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半小时内报区应急局。

(四)信息报告内容:包括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现场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请示紧急增援事项、已经采取或正在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或需通报周边地区情况等。

(五)信息收集:主要来源于社区干部、灾害信息员在工作时发现的动态和捕捉的信息。

四、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区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三级。

Ⅰ级响应启动条件

在辖区内发生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因灾死亡5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4万人以上;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10万人以上;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500间以上。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Ⅱ级响应启动条件

辖区内发生较大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2万人以上,0.4万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500间以下;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Ⅲ级响应启动条件

在辖区内发生一般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因灾死亡3人以下;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或需紧急生活救助0.2万人以下;

3)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口5万人以下;

4)因灾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200间以下;

5)区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响应措施

1)办公室接到灾情信息后,半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及时向受灾地区派出工作组,查核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2)坚持24小时值班和灾情零报告制度,保持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畅通。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

3)督促社区做好受灾群众转移安置管理和落实好救灾应急的各项措施。

4)组织开展灾区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并根据需要实施心理抚慰。指导受灾地区做好医疗救治、卫生防病和心理援助工作。

响应终止

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向区减灾救灾委办公室提出申请后,启动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响应。

六、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各受灾社区统筹使用区以上和本级安排的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用于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在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指导下做好过渡期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

在区应急管理局监督指导下检查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期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

冬春救助

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社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社区于每年9月下旬开始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在区应急管理局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指导下开展受灾群众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

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要根据灾情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地质灾害隐患点、泄洪通道等,提高抗灾设防能力,确保安全。

受灾地区要加大资金资源整合力度,将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与农村危房改造、农房保险、地质灾害治理、易地扶贫搬迁、美丽乡村建设等资金统筹用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充分发挥政策叠加效应。

七、先期处置应急工作步骤

(一)分管领导、应急办负责人要在接报后第一时间亲临现场参与组织指挥、协调相关部门。事发地社区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

(二)立即指定现场联络员,报告街道值班室,并负责续报和深入续报现场处置情况等。

(三)按照街道综合应急预案要求,根据灾害事件等级,启动相应预案,紧急研究临时处置措施。

(四)快速组织当地先期处置队伍,30分钟内赶赴现场分组处置,控制现场事态,排除险情等。

(五)配合街道设立的若干相关工作组,分头开展应急处置,及时抢救受伤者和物资,安全疏散转移危险地带人员,布置警戒,划定保护范围等。

(六)当上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现场情况,协助上级和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至事件处置完毕。

八、应急保障措施

为有效应对突发灾害事件,街道办事处从物资、经费、紧急避难场所、灾民基本生活等方面落实保障。

(一)物资保障。应急办、社区居委会要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应急处置突发灾害事件的需要,分门别类储备各种物资。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建立与周边街道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

(二)经费保障。办事处负责每年安排应急管理预备费或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资金需要。发生突发灾害事件时,由办事处调拨预备费或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应急办负责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专项资金。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建立应急处置专家库,应急办按照应急处置的需要,分别建立专家库,并确保联系通畅。

(四)紧急避难场所保障。在突发灾害事件发生时,由街道办事处和事发地社区居委会利用附近学校、广场、公园等设施,临时确定若干避难场所,任何单位及人员不得拒绝。

(五)基本生活保障。由应急办牵头,相关单位配合,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九、宣传和培训

组织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组织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全国科普日”“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意识和科学防灾减灾能力。积极推进社区减灾活动,推动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

十、责任与奖惩

突发自然灾害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在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